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地址:南阳市建设东路1618号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2 | 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3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5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6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频次上限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督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
2 | 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3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5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
6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
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
检查标准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
2 | 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
3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
5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6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
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违反《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
检查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 文书名称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 |
附件:检查文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