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宛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在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等必要情形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30日起,正式启用“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印章样式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