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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加水车辆,谁来负责?
信息来源:​河南法制报 发布日期:2024-06-12


身边的事儿

尚某某在淅川县九重镇某路段经营加水店,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此处,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加水。后来,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撞上了尹某停放的车辆。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尚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王某某的父母将尹某、尚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98万元。


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满16周岁的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而尚某某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也是造成事  故的一个原因,并且交管部门也已认定尚某某与尹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又因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须年满18周岁。本案中,王某某未达到电动自行车的准驾年龄就骑车上路,并且未佩戴头盔,让人叹息。在此提醒家长,要尽到监护义务,履行好教育和监护责任,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

另外,尹某驾驶机动车因加水停在道路上,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而加水店老板尚某某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酿成悲剧,尹某和尚某某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也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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