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黄小菊、刘国印、韩明聚代表:
贵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保障律师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会见权的建议”已收悉。贵代表团站在培育全面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保障南阳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指定监视居住’环节‘会见难’的问题”等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市律师参与依法治市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研究解决“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难”相关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实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充分保障律师在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会见权有效实现,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协调,畅通意见交流渠道,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制度落实。
一是广泛听取市公安局对“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的相关意见,并就如何更有效地配合好会见工作进行研究,对会见必要性、时效性、提前预约必要性审查、限时预约制度和如何改进会见设施及措施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与市公安局就改善“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工作争取达成共识,争取加强制度硬件建设,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与市公安局进行沟通交流、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充分保障律师正当合法权益。
二是畅通律师沟通交流渠道,建立律师投诉及意见处理反馈制度。市公安局开辟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公开告知律师会见工作须知、业务办理工作流程、投诉意见箱、投诉联系人姓名、职务及投诉电话。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如能当面答复的,作出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留取联系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本人反馈处理结果。
下一步,南阳市司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局的沟通协调,畅通沟通渠道,与公安局积极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代表团对律师参与我市法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