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浙江杭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5月17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值得关注。虞吴两团伙同流合污
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1995年,虞某荣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其开始接触社会闲散人员,并于2009年与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入股某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从此,虞某荣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了强势地位。
后来,虞某荣、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领域,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工程、土方领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此同时,自2001年以来,吴某龙先后网罗了来某东、汤某云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12月,吴某龙组织的来某东加入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后,该组织发展扩大成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10人、积极参加者17人、一般参加者35人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以暴力为后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并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支持成员犯罪购买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经费、出资赔偿、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用、安抚善后等,还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分配利益、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此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其间,虞某荣在老挝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建立金木棉赌场。2012年,虞某荣安排组织成员来某维、童某才、徐某等人为其管理境外赌博生意,并对于成员买卖、持有枪支持默许态度。据悉,虞某荣自己在老挝金三角地区私藏大量枪支,并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过程中使用过枪支。
“围猎”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
为谋求庇护,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虞某荣善于进行长期感情投资,一些曾经在滨江区浦沿街道工作过的领导干部,都成为了他的“围猎”对象。虞某荣经常以各种名义宴请街道领导,宴请结束后会送上“红包”、礼卡、烟酒。他还通过提供赌资、帮助境外赌博、提供有偿陪侍等多种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立体化“围猎”,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另外,该组织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
核心成员获判无期徒刑
背后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2018年5月7日,浙江省公安厅对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立案,同日指定东阳市公安局侦查。
2019年6月11日,虞某荣等14名被告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5个被告单位涉黑一案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余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所涉案件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移交的虞某荣案的案卷。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1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无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涉黑案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随后,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出上诉。2020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等9家基层法院依法分别对涉虞某荣案“保护伞”的26名公职人员一审公开宣判。杭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朱伟静,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王慎非,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常委、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凌军等26名公职人员,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