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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财产损失解决赔偿问题
信息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23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日11时,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内,被告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型轿车右前轮与穆某养的史宾格狗身体接触,造成狗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责任。经核实,原告穆某为给狗治伤支付医疗费 21510.9元。另查明,事发之时,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

【案件焦点】

①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②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列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

被告贾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穆某因犬只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贾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应负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犬是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原告穆某饲养的犬只在车库门口趴卧,无人牵领,导致被告贾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穆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穆某合法合理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穆某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结合涉案犬只伤情等相关证据确定。

【普法时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机动车撞到宠物来说,一般会造成狗被撞伤、撞亡,或者是造成车辆零件受损脱落。宠物犬作为饲养者的个人财产,被撞后属于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与宠物犬发生相撞引发的事故应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一、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分责。

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发生地点没有监控、事发时宠物主人未在场等原因,交警并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列明双方的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意见,起诉到法院后该如何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把握,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上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是否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禁养烈犬的规定。如果该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为国家禁止饲养的烈犬,那么其对于事故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依照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此法从立法上明文规定了遛狗应该系狗绳。所以,宠物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没有系狗绳,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车速过快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二、宠物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如何赔偿。

在宠物犬发生事故后,关于赔偿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谁来赔的问题,发生机动车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在保险都用完了的情况下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其次,赔偿哪些项目的问题。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另外对饲养者带狗去宠物医院看病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也应予赔偿。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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