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备案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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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八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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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进行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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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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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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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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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天)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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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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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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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南厅司法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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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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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8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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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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