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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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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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的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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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申请:律师将办理的援助结案卷宗报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援助补贴申请。 发放:依据卷宗评定等级,登记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发放表并记载案件基本情况及拟发放数额,核实签字,经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人或法援中心主任、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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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职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部门以下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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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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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公证仲裁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司法鉴定管理科修改为公共法律服务科,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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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88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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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南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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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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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8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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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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