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大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案件材料。

决定: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职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部门以下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公证仲裁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司法鉴定管理科修改为公共法律服务科,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调整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880884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2楼公共法律服务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88089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