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实施依据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南厅司法局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88089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