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机构
实施依据

1.《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案前审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 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并听取意见: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 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88137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南阳市司法局2楼律师工作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88089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