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机构
实施依据

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做出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依法公示。

送达事后监管: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和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律师和律所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88137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南阳市司法局2楼律师工作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88089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