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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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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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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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对律师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做出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依法公示。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检查的律师进行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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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和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律师和律所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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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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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88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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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南阳市司法局2楼律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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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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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8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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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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