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机构、个人
实施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开展行政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处置: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和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律师和律所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939号南阳市司法局2楼律师工作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88089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