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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巾帼公益律师团继续新征程——宣讲《宪法》系列节目
信息来源:南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3-12-12

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南阳市律师协会巾帼公益律师团在团长韦苏滨的带领下,与《行风热线》周日节目在12月联合推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知识宣讲节目。

2023年12月10日,南阳市律师协会巾帼公益律师团成员、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李德贝律师,走进南阳广播电视台《行风热线》周日节目直播间,宣扬《宪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案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有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首先,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对非法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   
李律师结合一12岁随父生活的孩子,父亲不给孩子交学费,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案例解读了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现在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当前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指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适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应当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本案例中,生父作为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节目期间,众多热心观众通过平台留言,并有热线打进直播间进行咨询,李律师对大家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一一分析解答。
接下来,南阳市律协巾帼公益律师团将继续秉承执业为民宗旨,通过《行风热线》周日节目这个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为推动构建法治社会贡献更多巾帼律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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