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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22

今年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晨和实习律师李劢为刘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系从犯,由一审法院判决的十年有期徒刑改为四年有期徒刑,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当其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刘某,湖北襄阳人,经唐某介绍得知办理营业执照就能挣钱的消息,分别到河南省南阳市和河北省沧州市,在高某、胡某等人安排下,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办公场所、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胡某以刘某注册的公司为依托,招募业务员,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55万元。2022年10月18日,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该案涉及的诈骗事实中,积极参与,对外宣称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以自身形象制作宣传材料吸引老年人,且从中获利分红,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于2022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因为刘某一审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晨、实习律师李劢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提交指定辩护手续并申请查阅本案卷宗,制作阅卷笔录。

今年3月22日承办律师在南阳市看守所会见室会见了刘某,听取了其对起诉书所指控罪名及事实的辩解,对一审判决书上诉的理由,根据卷宗材料,就案件事实向刘某进行了核实询问,告知了其二审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回答了其咨询的有关法律问题。根据案件材料和会见情况,承办律师发现:一是刘某未参与预谋、组织实施犯罪活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所开设公司均不是由刘某出资启动;二是刘某虽以自己名义开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刘某也未参与公司管理,始终不掌握诈骗资金;三是刘某在转移至沧州后,逐渐发现自己注册的公司可能用于违法目的,遂与唐某私分16000元离开,诈骗团伙在沧州诈骗到的425500元,大部分是刘某离开后所为。为此,承办律师对比证据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并查阅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制定了辩护提纲和庭审发问提纲,确定辩护思路,从刘某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地位入手,通过犯意的提出、预谋、实际出资,及公司的管理、资金的掌管等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认为刘某为从犯,从而实现罪当其罚,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其提供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POS机等行为只是受到别人的欺骗,其本身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也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如果上诉人明知成立公司用于诈骗,根据一般认知,肯定不会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登记,因此,其对诈骗不明知。二、上诉人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一是刘某不是犯意的提出者,并未参与预谋、组织实施犯罪活动,所开设公司均是由他人出资启动;二是刘某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掌控诈骗资金;三是刘某在沧州期间,将16000元分肥后离开,虽然没有将收款码等信息带走,但在其离开后的诈骗金额409500元,应当考虑其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和实际所起作用,与主动参与人员予以区分。经过承办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法庭发言,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系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改判: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认定犯诈骗罪的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部门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诈骗分子为使自己能隐居幕后,规避法律风险,常常通过轻松获利的方法,利诱他人为自己的诈骗活动提供信息屏障,为侦破案件带来层层阻碍。这些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应结合具体的诈骗手段,围绕其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从犯罪团伙性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资金管理、分红收益等方面深入分析;结合本案,刘某虽开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其在诈骗组织中的地位明显较低,所起作用明显较小,经过承办律师细致分析、充分说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使案件得到改判,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当其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