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阳市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南阳市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已经市司法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3日
南阳市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根据本规范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县(区)两级考核机构的考核。
第四条 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村(居)工作应坚持全面、利民、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办理涉法事务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范围、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五条 村(居)法律顾问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围绕农村(社区)热点问题和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村(居)民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和专业法律意见;
(二)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根据村(居)委会要求,主持或参与服务村(居)群众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引导村(居)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四)服务村(居)依法治理,根据村(居)委会的要求,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等;
(五)开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学习宣传工作,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村(居)重点环节,普及法律知识,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积极培养村(居)“法律明白人”,增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
(六)接受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七)接受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村(居)委会、村(居)民委托,代理乡(镇)、村(居)委员和村(居)民的诉讼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县(区)司法局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村(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二)加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如制作发放“法律服务卡”),扩大群众的知晓率;
(三)组织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做好微信群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并收集、整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定期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五)负责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
(六)依规管理使用村(居)法律顾问经费。
第七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将提供服务的村(居)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结果以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的形式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在工作日志体现,并应记录服务对象的名称及经办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备回访。工作台账为提供服务事项的汇总,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归入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第八条 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工作档案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村(居)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事)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第十条 村(居)法律顾问要时常关注微信群,对微信群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解答,提出法律意见,对于出现的紧急情况,及时参与,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村(居)法律顾问要根据村(居)的法律需求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力求服务内容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
第十二条 未经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允许,村(居)法律顾问不得就发生的群体性案(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炒作。
第十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提供服务情况(包括开展活动情况、图片、统计数字、工作台账、工作日志、调解记录、咨询记录、培训讲稿、典型案例等)报所属县(区)司法局,由县(区)司法局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 村(居)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知悉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村(居)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与顾问单位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或协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每月无故不按时到现场,且服务次数低于每月一次,也未协调其他人员现场服务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差,顾问单位评价较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七条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派出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再次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经考核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包括:
(一)村(居)法律顾问名册;
(二)培训、考核评估、督查通报等工作制度机制落实的有关材料;
(三)经费保障有关文件;
(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五)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六)调解记录、咨询记录等;
(七)培训宣传讲稿、PPT等材料、现场图片;
(八)宣传报道资料,需包含图片;
(九)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材料(典型案例);
(十)双方另行协商提供有偿服务的协议与收费凭证;
(十一)村(居)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条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民事纠纷、举办法治讲座等一般性法律事务,不得向顾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受委托办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应参照有关收费标准酌情减少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南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