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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动态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3-08-07    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但在信息获得、公司决策参与、公司监督和分红等方面可能都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易遭受损害,一旦发生这种不利情况,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更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问题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维权知识。

一、什么是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俗称的散户。但营商环境中所指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的小股东。 

二、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注册登记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出资证明》,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如公司不满足股东要求的,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出资或认缴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在认缴期前足额缴纳出资。

三、中小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

四、中小投资者如何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目前,多数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处于分离状态,绝大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由大股东或经理掌控,知情权成为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基础权利,没有知情权,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运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公司债券存根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权有关事项的簿册,它可以便于后续公司内部的留存备查,并且在侵犯合法权益时,是维权的关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分别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股东查阅后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也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如公司未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保障股东知情权,中小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如果中小投资者认为股东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该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法条,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决议实体上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随着经济发展、法人规模逐渐扩大、内部机构逐渐复杂、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实现的途径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一旦利润分配方案被确定,公司即应按照决议内容向各股东进行分配,如公司没有分配或没有按照确定的方案分配,相关股东权益将受到侵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该股东可以据此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种情形,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转移利润,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针对此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该规定给予了小股东极端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分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