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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普法宣传】投资者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日期:2023-06-26

  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案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三、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胜诉案——恒康医疗案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五、全国首例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案——东方金钰案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六、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大智慧案

2023年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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