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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4-03

202210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黄河保护法,自20234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明确要求,更好地实施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澜,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现就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包括:一是《黄河保护法》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黄河保护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防止“立法放水”;二是《黄河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制度,清理中应对与这些保护制度不街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三是《黄河保护法》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清理中应注意做好与黄河保护法的街接,避免放松管控。

二、清理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本级政府部门、以及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结果报送

南召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汇总工作结束后,填写《南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请于330日前反馈市司法局。

附件:1.南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2.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

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合

相关配套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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