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精神,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落实落地,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建设
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任务重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专门岗位,保证有专(兼)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党政机关内部负责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二)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配齐配强内部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是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除自有法制机构外,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要着力完善进出管理机制,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熟悉本部门、本领域法律规范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不断提升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在新招录、选调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招录、选调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选调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党政机关聘请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
(3)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4)专业能力较强;
(5)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职律师只能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已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2.择优外聘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以及与本单位主要业务领域的关联性。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
(3)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4)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5)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用。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任何单位不得聘用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非律师、法学专家人员;已聘请的,需在4月底前协商解除聘用协议。
(三)加强法律顾问聘用规则建设
市、县、乡同级党委、政府可以分别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及所属部委、政府及所属部门提供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也可以单独外聘法律顾问,为本单位及所属系统提供服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遴选,或者应聘人员、机构均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聘。
聘任单位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用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聘任单位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支付顾问费。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一)党政机关要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纳入议事规则
各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议事规则,切实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过程中,推进依法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过程中,或者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党委、政府或者本部门研究。
(二)党政机关应建立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参与权
党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能及时有效参与决策。党政机关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内部法律顾问接受本单位指派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客观发表法律意见,敢于并善于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配合党政机关工作安排,保证必要的服务时间和精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法律顾问应提高政治站位,精准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应当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党政机关工作实际,为有关决策事项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复杂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聘用单位同意,可以延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三、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
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牵头制定本地、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法律顾问选聘机制
各党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解聘、续聘的条件和流程,严把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程序,逐步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党政机关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党政机关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见附件2、3),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以及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进行审查把关,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见附件5、6)。党政机关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综合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聘用内部法律顾问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聘请文件印发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聘请及法律顾问基本情况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1)。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部法律顾问聘请文件或外聘法律顾问合同;
2.聘请本辖区外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应提供所在地省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拟聘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3.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4.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5.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其他材料。
党政机关可以向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颁发聘书。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并逐步完善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党政机关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也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外聘的律师、法学专家一般每个聘期考核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对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党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已将法律顾问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南阳(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各党政机关要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情况(见附件4)。
(三)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和管理
1.依规依约加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要求,对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经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能及时改正的,任用聘用单位可以解除任用聘用关系,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自任用聘用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党政机关应及时公开聘请法律顾问的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党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发生违纪违法、失德失信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2.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义务。聘用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聘任协议中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办理党政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3)不得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任用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不得从事损害任用聘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6)与所承办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与任用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3.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履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施加干预,不得对其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坚决防止协调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情况,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合法、公正、专业、客观提出法律意见。各党政机关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各法治工作机构应在充分研究分析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以集体名义向本单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建议。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有关事项的工作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动支持法律顾问工作落实落地,努力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南阳市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2.南阳市法律顾问(律师)审查表
3.南阳市法律顾问(律所)审查表
4.法律顾问备案统计表
5.关于对XX律师拟担任(单位名称)法律顾问
的审查意见
6.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拟担任(单位名称)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中共南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
南阳市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时间: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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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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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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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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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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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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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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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工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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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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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担 任 法律顾问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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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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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起止时 间 |
年 月 日起 |
至 |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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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法律顾问类别填写:外聘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外聘法学专家、内部法治工作人员、其他法律工作者。 2.如实填写已被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 3.执业时间和执业证(工作证)号没有的填无。 |
附件2
南阳市法律顾问(律师)审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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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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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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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免冠 彩色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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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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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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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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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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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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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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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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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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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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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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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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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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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考察意见 |
聘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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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 机关意见 |
拟聘对象近三年是否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是£ 否□ 拟聘对象近三年是否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是□ 否□
律师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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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南阳市法律顾问(律所)审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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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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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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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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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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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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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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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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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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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考察意见 |
聘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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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意 见 |
拟聘对象近三年是否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是□ 否□ 拟聘对象近三年是否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是□ 否□
律师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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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4
南阳市法律顾问备案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聘请法律顾问 情况 |
内部法律顾问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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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 人、法学专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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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事务所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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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 经费情况 |
A.有经费,每年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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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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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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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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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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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法律顾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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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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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法学专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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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执业机构) |
职称 |
联系电话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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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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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律所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选派律师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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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对XX律师拟担任
(单位名称)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单位名称:
经审查, XX 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近三年以来,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司法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对XX律师事务所拟担任
(单位名称)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单位名称:
经审查, XX 律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司法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