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司法行政系统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实施条件。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南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名词解释。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原则。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南阳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六条 容缺材料。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二)律师事务所住所登记表。
第七条 容缺时限。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八条 容缺申请。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九条 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运行流程。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容缺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失信惩戒。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解释实施。本制度由南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司法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