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南阳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8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注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合伙协议变更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资产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合伙协议变更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资金数额)审核转报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资金证明 |
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审核转报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审核转报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资金证明 |
非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审核转报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转报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