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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信息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1. 上市公司的 CEO(例如,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是否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 

无此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仅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即不涉及个人或经济利益,也不担任管理职位)?

是。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8条、第117条和第122条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2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3. 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理由解除其职位(或者将其任期限制为一年)?

是。能够无理由撤销或限制其任期。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96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3.1.5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4. 上市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是。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3.1.6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5.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是。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防止要约收购的泛滥,特别是恶意或无效的收购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5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6. 上市公司是否必须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长期限内向股东分红?

是。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4条第一款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154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第11.4.5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 是否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其母公司的发行的股份?若可收购,子公司是否必须在一年之内转让股权并且无法行使投票权?

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如转让股权),并且无法行使投票权。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1.9.5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4.3.17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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