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三问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什么是“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二大指标之一,下设三个二级指标,即“诉讼便利度”“多元化纠纷解决便利度”“维权救济服务”。
(二)谁是“中小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2.7条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我国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有哪些改革举措?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修订,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如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从规定董事每届任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等多个方面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警示案例之“股票账户要管好,随意出借要罚了”
案件回顾:李某、李某鑫作为开某投资股东、职工,分别将自身华泰证券账户和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出借给开某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某投资,开某投资操作“李某”证券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李某鑫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某投资,开某投资操作“李某鑫”账户交易“泸州老窖”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上述账户卖出资金由开某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法律适用:李某、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之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李某、李某鑫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该案是首例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监管部门要求证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但因缺乏法律处罚依据,实践中个人投资者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供他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屡禁不止。而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可能使不法人员逃避监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证券活动,有的涉嫌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基于此,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证券账户作出了严格限制,相较于2005年《证券法》,新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供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妥善保管好自身开立的证券账户,切勿将证券账户出借他人使用,维护自身账户安全,避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