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司法局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执行的暂行规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司法局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执行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明确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明确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应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佥、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应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应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九、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公证员违反《公证暂行条例》第17条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0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制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
(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所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的签字、印鉴不齐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合法有效,但公证机关发放的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未履行的债务数额不实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对现存债务数额进行确认,双方确认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执行标的;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裁定不予执行。
十一、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在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时,应向公证机关发出调卷函。公证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调卷函后七日内,应将公证卷宗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部分,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司法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